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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流通扩大商业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12-25    来源: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、通州湾示范区、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,市财政局、商务局:

  《关于促进流通扩大商业消费的若干意见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2020年12月24日

  关于促进流通扩大商业消费的若干意见

  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有关促消费稳增长文件精神,促进商业转型升级,保持消费稳定增长,统筹省、市专项资金,整合扶持政策,错位扶持,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,现提出如下意见:

  一、推动做大做强

  (一)支持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

  1.对批发类企业,年销售额20亿元(含)以上50亿元以下且增幅10%(含)以上的,奖励10万元;年销售额50亿元(含)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增幅10%(含)以上的,奖励30万元;年销售额100亿元(含)以上且增幅10%(含)以上的,奖励50万元。

  2.对零售类企业(其中,电商类企业按在南通市开票的年度网络销售额计算),年销售额1亿元(含)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幅10%(含)以上的,奖励5万元;对年销售额5亿元(含)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幅10%(含)以上的,奖励10万元;对年销售额10亿元(含)以上且增幅10%(含)以上的,奖励20万元。

  (二)支持商贸集聚平台转型升级

  3.发挥电子商务平台、商品交易市场、商业综合体等商贸集聚平台(简称“平台”)孵化带动作用,对当年净增5家(含)以上在南通“纳限入统”企业的平台,奖励10万元。净增的新“纳限入统”企业的年销售额(其中,电商类企业按在南通市开票的年度网络销售额计算)合计达10亿元(含)以上的,再奖励平台5万元。

  4.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。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,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首次达到30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(楼宇),给予园区综合运营服务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。以后每年每净增20家,再给予10万元补助。

  5.对获评国家级、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(基地)的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补助;对获评国家级、省级“电子商务示范企业”或“数字商务企业”的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一次性补助;对被列入省级数字商务进社区试点的社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,专项用于试点建设。

  二、提升消费品质

  (三)支持发展品牌连锁便利店

  6.品牌连锁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(含)以上且增幅10%(含)以上,且当年净增5家(含)以上直营店(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)的,每净增1家直营店奖励2万元,单个品牌连锁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

  7.对品牌连锁企业当年在南通新建的24小时便利店,达到建设标准的,按其装修和硬件设备购置费用的30%给予补助,单个门店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,单个品牌连锁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本条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。

  (四)支持发展知名品牌商品首店

  8.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法人企业并开设中国(内地)首店(旗舰店)、江苏首店、南通首店,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(含)以上,当年分别奖励4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。其后每一年度销售额增幅10%(含)以上,分别奖励4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。

  (五)支持农贸市场(菜市场)提档升级

  9.鼓励在市区范围内依据《南通市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标准》新建、改造农贸市场(菜市场),根据全市年度下达到各区的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,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,按照区级验收确认的补助额度的50%给予补贴,金额不超过100万元。

  三、支持消费促进

  (六)支持汽车、家电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

  10.对年销售额1亿元(含)以上且增幅10%(含)以上的限额以上汽车、家电零售企业,奖励10万元,增幅超过10%的部分,每增长2000万元,再奖励3万元,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8万元。用于支持开展“以旧换新”等促销活动。本条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。

  (七)支持商贸物流降本增效助力消费

  11.发挥商贸物流业降本增效对商业消费的促进作用,支持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项目,支持具有基础性、公益性的物流设施节点标准化建设与改造,支持绿色仓储、绿色包装的应用,支持绿色货运配送。单个项目的资金扶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(设施设备及软件投入)的50%,金额不超过50万元。

  四、附则

  12.本意见涉及的企业均应为在南通市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度纳税额同比呈正增长的企业。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年度省、市专项资金规模不足时,各项目支持金额同比例调整。

  13.本意见措施适用范围为崇川区、通州区、海门区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、通州湾示范区、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,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。其他县(市)可参照执行。

  14.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执行期为三年。市政府印发的《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通政发〔2018〕50号)第十七条“发展现代商贸”方面的政策不再执行。本意见由市商务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上一条: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智慧建筑产业三年行动方案(2021~2023年)的通知
下一条: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《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版)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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